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東至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大渡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gòu):
《東至縣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試行)》已經(jīng)縣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5月25日
東至縣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東至縣社會應急救援隊伍(以下簡稱社會應急隊伍)的管理,提高各類突發(fā)性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能力,全面提升我縣應對災害事故的綜合水平,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生產(chǎn)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guān)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fā)〔2009〕5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ān)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3〕46號)文件,結(jié)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應急隊伍是指由民間志愿者自發(fā)組建,經(jīng)縣民政局注冊登記并在縣應急管理局備案的,能適應承擔我縣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應急救援、搶險救災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tǒng)籌全縣社會應急隊伍規(guī)劃、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第四條 社會應急隊伍的主要任務:
(一)作為消防救援等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有益補充,參與各類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參加有關(guān)部門組織的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綜合演練等工作;
(三)開展防汛、防火、防臺、抗旱等減災應急培訓和宣傳教育活動;
(四)負責社會應急隊伍救援人員的日常培訓、裝備的維護保養(yǎng)和應急演練等工作;
(五)協(xié)助政府部門,開展大型體育賽事、旅游盛會及其他大型活動的應急保障工作。
第二章 應急救援隊的管理
第五條 經(jīng)縣應急管理局備案的社會應急隊伍,全部錄入國家、省、市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救援調(diào)度平臺,接受縣應急管理局統(tǒng)一指揮調(diào)度。
第六條 縣應急管理局對社會應急隊伍的日常運行進行監(jiān)督管理,社會應急隊伍隊員按照縣應急管理局要求,進行實名登記注冊。
第七條 縣應急管理局加強對社會應急隊伍相關(guān)的專業(yè)技能培訓、演練等業(yè)務工作指導。
第八條 各社會應急隊伍實行隊長負責制,加強對應急隊伍的日常管理,及時調(diào)整、補充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保持社會應急隊伍基本穩(wěn)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
第九條 社會應急隊伍應堅持“防救并重,協(xié)同作戰(zhàn)”的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隊伍應急值班備勤、通訊聯(lián)絡、培訓演練、裝備管理、應急救援、業(yè)務學習、安全保密、獎罰等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并建立相關(guān)臺帳,做好工作記錄;
(二)熟悉本縣域自然環(huán)境特點和風險隱患,制定相關(guān)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儲備完善相關(guān)應急救援物資;
(三)制定人員培訓和演練計劃,組織應急救援人員進行日常訓練;開展應急救援知識培訓,普及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指導有關(guān)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和現(xiàn)場處置方案,落實應急預案演練等相關(guān)技術(shù)服務工作;
(四)服從縣應急管理局的調(diào)度指揮,快速參與各類突發(fā)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救援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同時積極實施救援行動;執(zhí)行應急救援任務結(jié)束后,應在15日內(nèi)形成救援總結(jié)評估報告,并報送縣應急管理局;
(五)遵守應急工作紀律,加強品德修養(yǎng),模范遵守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授權(quán),不得對外發(fā)布應急救援工作的相關(guān)信息。
第三章 培訓和演練
第十條 社會應急隊伍應當根據(jù)應急救援職能、事故災害情況,每年年初制定培訓工作計劃,對參與救援的隊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建立培訓檔案,記錄隊員接受培訓的情況。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培訓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
(一)有關(guān)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應急救援隊規(guī)章制度;
(三)相關(guān)應急救援專業(yè)知識和技能;
(四)應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應急裝備設施操作方法和規(guī)程;
(六)異常情況的鑒別和緊急處置方法;
(七)自救、互救知識;
(八)應急通訊聯(lián)絡方法;
(九)相關(guān)應急救援案例等。
第十二條 社會應急隊伍應當根據(jù)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和方案,明確應急演練種類、范圍、目標、時間、參加人員等具體內(nèi)容和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據(jù)需要參與政府及相關(guān)部門組織的應急聯(lián)動演練。
第四章 應急值守與救援
第十三條 縣應急管理局根據(jù)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diào)用社會應急隊伍。
第十四條 社會應急隊伍設立值班電話,并保持24小時暢通。
第十五條 社會應急隊伍值班人員接到應急救援指令后,及時向應急救援隊負責人報告,并記錄事故類別、時間、地點等基本情況。應急救援隊負責人應根據(jù)應急救援指令情況迅速安排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工作。
第十六條 社會應急隊伍抵達現(xiàn)場后,應當及時向現(xiàn)場指揮負責人員報告,服從現(xiàn)場指揮負責人員指揮。接受應急救援任務后應當及時確定方案,按照有關(guān)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現(xiàn)場指揮負責人員報告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 現(xiàn)場應急救援結(jié)束后,社會應急隊伍應當清點人員、設備,經(jīng)現(xiàn)場指揮負責人員同意后方可撤離現(xiàn)場。
第五章 綜合保障和獎懲
第十八條 根據(jù)應急救援管理工作需要,縣財政每年安排資金列入預算,用于應急救援裝備配備、人員培訓、應急演練、政府購買服務等支出。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由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組織隊員參加人身意外傷害等相關(guān)保險。
第二十條 縣應急管理局要按照東至縣社會應急救援隊伍考核評分表(見附件)加強對社會應急隊伍的考核管理,對成績顯著的隊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在突發(fā)事件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應急管理局提請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社會應急隊伍不服從調(diào)度,未履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相關(guān)職責或因處置不力導致突發(fā)事件、災害災難等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后果或造成社會較大負面影響的,將依法追究相關(guān)責任人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附件:東至縣社會應急救援隊伍考核評分表
附件
東至縣社會應急救援隊伍考核評分表
被考核社會應急隊伍: 考核人員: 考核時間:
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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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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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內(nèi)容及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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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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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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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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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伍救援效果
(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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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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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出動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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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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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臺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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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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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人力參與搶險救援的人數(shù)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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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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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臺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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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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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險救援中搶救轉(zhuǎn)移人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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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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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臺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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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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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防汛、防火、防臺、抗旱等減災應急培訓和宣傳教育活動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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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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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臺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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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伍建設管理情況
(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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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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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伍穩(wěn)定、隊員資格審核及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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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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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制度、臺賬及救援相關(guān)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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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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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專業(yè)技能培訓及應急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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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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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臺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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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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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的維護保養(y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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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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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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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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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備勤、通訊聯(lián)絡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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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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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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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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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規(guī)、工作紀律以及品德修養(yǎng)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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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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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臺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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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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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相關(guān)規(guī)定,發(fā)生安全事故或社會影響惡劣事件等情況的,1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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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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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每年10月份為現(xiàn)場考核時間,由縣應急管理局組成考核組,對東至縣轄區(qū)內(nèi)的社會應急救援隊伍評分。根據(jù)評分結(jié)果評選出一、二、三檔,予以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