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體制,構建集中統(tǒng)一、分類監(jiān)管、授權明確、權責一致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體系,結合我縣實際,縣發(fā)改委牽頭草擬了《東至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F(xiàn)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截止時間:3月25日。如有意見,請與縣發(fā)改委重點項目辦公室聯(lián)系,聯(lián)系電話0566-7026828,傳真:0566-7029800,郵箱:dzxfgw@163.com。
東至縣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2月24日
關于《東至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根據(jù)縣政府會議紀要精神,為切實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強化投資責任制和風險約束機制,規(guī)范代建制實施行為,我委草擬了《東至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六章二十三條,即總則、職責分工、組織實施、資金管理、獎懲與監(jiān)督、附則。
1、總則:《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共8條。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定義、代建單位應當具備條件、代建項目實施方式、代建單位確定方式、代建合同簽訂與規(guī)范、代建項目實施要求。
2、職責分工:《暫行辦法》第二章“職責分工”共2條。明確了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其中,委托單位主要承擔編制代建方案、資金申請劃撥、代建全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和協(xié)助配合以及組織開展后評價等工作。委托單位負責代建項目的全過程項目管理工作,并且明確了其報建報批主體、采購主體、驗收主體等法律地位,規(guī)范代建項目實施程序。包括委托單位在選擇代建單位前的組織實施程序、代建項目全過程中的關鍵程序節(jié)點。其中,進一步規(guī)范了履約擔保和工程質量保險的相關時限要求、缺陷責任期和保險期內出現(xiàn)質量缺陷時的維修程序。
3、組織實施:《暫行辦法》第三章“組織實施”共5條。明確實施代建的項目前期工作應當達到規(guī)定深度,符合《東至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要求。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投資,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xié)議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對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原定概算不能滿足建設需要、需調整概算的,應經委托單位同意,并履行有關審批手續(xù)。代建單位應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并在項目移交時,在規(guī)定時間內一并移交項目委托單位和有關部門。
4、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資金管理”共4條。明確代建項目的財政資金,由縣財政部門依據(jù)批準的項目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分期撥付委托單位。代建管理費率應通過招標確定;前期工作代建與建設實施代建按照應提代建管理費總額的3:7比例確定,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是否收取及收費標準由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雙方協(xié)商。代建單位按月向委托單位報送項目進度月報和項目進度款報告??h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對代建項目進行審計、監(jiān)察和評價。
5、獎懲與監(jiān)督:《暫行辦法》第五章“獎懲與監(jiān)督”共3條。對代建單位在前期工程代建工作不力,導致工程損失的,按約定承擔賠償;對建設實施代建過程中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約定導致投資額增加、質量不合格、工期延長的,視情況扣除履約保證金、代建費、代建單位自有資金等。同時,對代建單位和委托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設過程中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及查處方式作出明確規(guī)定。
6、附則:《暫行辦法》第六章“附則”共1條。明確本辦法發(fā)布執(zhí)行時間。
三、參考文件
1.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712號令);
2.《東至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修訂)》2020年;
3.《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fā)[2016]18號);
4.《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財建[2004]300號)。
東至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jù)】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規(guī)范代建制實施行為,根據(jù)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的原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代建制定義】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由“政府出資人”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托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將政府投資項目的組織、管理、策劃和實施,通過招標或委托等方式選擇專業(yè)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具體負責,項目建成后按規(guī)定交付項目業(yè)主單位的一種項目管理制度。
第三條【代建單位應當具備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具有與工程建設管理相適應的資質機構和項目管理體系;
(三)具有與工程建設規(guī)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并且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
(四)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第四條【代建項目實施方式】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階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設實施代建)和全過程代建兩種方式。具體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據(jù)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1.分階段代建。分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設實施代建兩種。
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代建單位根據(jù)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政府投資計劃、中長期規(guī)劃,開展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設計等實施和管理工作。
建設實施代建是指由代建單位根據(jù)批準的初步設計,開展工程項目施工圖編制、施工、監(jiān)理、采購、竣工驗收等管理工作。
(二)全過程代建,是指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前期和建設實施全過程工作的實施和管理。
第五條【代建單位確定方式】代建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縣本級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項目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確定。
第六條 擬采取直接委托代建的項目,由委托單位提出代建申請并附代建方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立項審批。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項目概況,代建委托內容和管理要求,代建項目組織實施方式,代建合同計價方式,工程保險方式,監(jiān)督方式,退出機制和應急替換機制等內容??h發(fā)改委在辦理項目建議書批復時,應當明確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以及具體代建方式。
第七條【合同簽訂與規(guī)范】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單位、代建單位雙方簽訂《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書》(以下簡稱《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應當明確代建項目的范圍、標準、時限、質量、安全、造價控制、報酬、獎懲、合同中止條件等內容以及雙方的履約責任、權利和義務,代建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附本報縣發(fā)改、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代建項目實施要求】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代建合同,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全面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代建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或分包代建業(yè)務。代建單位及與其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不得承擔相應代建項目的工程咨詢、造價咨詢、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以及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相關業(yè)務。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九條【委托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申報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報批項目建議書,負責提出代建項目的建設規(guī)模、標準、投資等需求,編制代建方案;
(二)負責監(jiān)督代建單位主要專業(yè)責任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
(三)協(xié)助代建單位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規(guī)劃、建設和消防等相關報建手續(xù),協(xié)調相關政府部門加快辦理項目相關報建手續(xù);
(四)負責審核代建單位提交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概算文件、招標文件、預算(標底)、結(決)算等關鍵性工程文件;
(五)負責辦理用地、拆遷審批手續(xù)及相關工作;
(六)負責建設資金申請、劃撥和監(jiān)督,定期向縣發(fā)改委和財政局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七)負責監(jiān)督代建項目的成本管理、安全管理、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
(八)負責審核確認代建單位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和申報項目結決算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
(九)配合做好代建項目資產移交工作;
(十)負責組織開展代建項目后評價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代建項目的全過程項目管理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并對代建過程中的安全、環(huán)保管理負責;
(二)負責落實專業(yè)負責人員的配備,負責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用地、規(guī)劃、建設和消防等相關報建手續(xù);
(三)負責組織代建項目向政府部門報建報批相關文件的編制,其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概算等文件需經委托單位確認后方可申報;
(四)協(xié)助委托單位辦理用地、拆遷等審批手續(xù);
(五)負責代建項目相關工作事項的采購以及合同的談判、簽訂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六)配合包括委托單位、監(jiān)理單位、保險單位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構等開展質量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對相關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應及時責成相關責任方進行整改;
(七)負責組織代建項目的專項驗收及竣工驗收;
(八)負責申報項目結決算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并按程序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
(九)協(xié)助委托單位開展代建項目后評價工作;
(十)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概算投資組織實施代建。
第十二條 實行前期工作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guī)定和項目代建合同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相關規(guī)定要求。
實行建設實施代建或全過程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投資,在施工圖設計中實行限額設計。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設計概算。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xié)議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設計變更應由代建單位和委托單位共同確認,并按照《東至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十三條 因項目建設期國家政策重大調整、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確需調整項目概算的,須由代建單位提出經項目監(jiān)理單位和委托單位同意,并經委托單位主管部門確認,按照原工程設計和項目概算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的,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代建單位需提交工程概算5%—10%的履約保證金,具體數(shù)額應根據(jù)項目行業(yè)特點確定。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和相關資料,在辦理項目移交手續(xù)時,一并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移交委托單位和有關部門。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前期工作代建單位應當自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移交手續(xù),向委托單位或者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移交相關資料;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向委托單位辦理資產交付等手續(xù)。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代建項目的財政資金,由縣財政部門依據(jù)批準的項目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分期撥付委托單位,由委托單位按合同約定付款。
第十七條 代建管理費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招標確定;前期工作代建與建設實施代建按照應提代建管理費總額的3:7比例確定,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是否收取及收費標準由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雙方協(xié)商。
代建管理費的支付,由代建單位和委托單位(非縣直部門的,應先征得縣直主管部門同意)根據(jù)合同約定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guī)定程序撥付。代建管理費原則上預留10%,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前期工作代建的)或工程保修期滿后(全過程代建、建設實施代建的)支付。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按月向委托單位報送項目進度月報和項目進度款報告,監(jiān)理單位按月向委托單位報送項目監(jiān)理月報。
第十九條 縣有關部門依據(jù)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guī)定,對代建項目進行審計、監(jiān)察和評價。代建單位應根據(jù)要求負責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經委托單位確認后報送相關部門。
第五章 獎懲與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代建合同
約定追究代建單位違約責任,縣財政部門或委托單位暫停資金撥付外,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jiān)管職責,導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出現(xiàn)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的;
(二)與委托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委托單位利益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一條 委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資金撥付外,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一)違反項目代建合同約定,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的;
(二)與項目代建單位或者施工、監(jiān)理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
第二十二條 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辦法實施期】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