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陜西百華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法定代表人: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1******1TN33H
住址:陜西省安康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創(chuàng)新路39號小巨人產業(yè)園
經查,當事人陜西百華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東至縣柯家村熔劑用白云巖熔劑用石灰礦6000萬噸/年建設工程項目分包公司,在其承建的施工分包項目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一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的違法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赫巖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證明書一份、安徽交控東流新材料有限公司柯家村礦礦山工程EPC項目總承包合同復印件一份、陜西百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一份、《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復印件一份、《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一份,受委托人張金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調查(詢問)筆錄一份,當事人與工人張繼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縣住建局移交的施工現場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在柯家村熔劑用白云巖熔劑用石灰礦6000萬噸/年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工人張繼前在廊道內電焊作業(yè)無證上崗操作問題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提供的《工人退場確認書》。證明涉案作業(yè)人員張繼前已退場。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東城執(zhí)(建設)罰先告字〔2024〕第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東城執(zhí)(建設)罰聽告字〔2024〕第5號)。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起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當事人陜西百華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東至縣柯家村熔劑用白云巖熔劑用石灰礦6000萬噸/年建設工程項目分包公司,在其承建的施工分包項目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一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的違法事實。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已積極完成整改,根據《安徽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系統(tǒng)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規(guī)定,裁量檔次適用“從輕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的罰款。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yè)銀行東至縣支行(戶名:東至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 賬號:12063001049999990)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東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東至縣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