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177907538XN/202410-00034 | 組配分類: | 工程建設管理 |
發(fā)布機構: | 東至縣城市管理局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東城管(建設)罰決字〔2024〕第2-2號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發(fā)布日期: | 2024-10-24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當事人:章**
身份證號碼:34292119910902****
住址:*******
2024年8月22日,我局收到東至縣住建局“關于浙江盛光建設有限公司涉嫌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案”移交函。經調查取證,浙江盛光建設有限公司作為大渡口仙寓山安置房三期18#樓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變形觀測。你作為該項目的項目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一份,受委托人章**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證明項目經理章**是該項目的直接負責人員。
證據二:本局對浙江盛光建設有限公司作出的《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城管(建設)罰決字〔2024〕第2-1號
證明浙江盛光建設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及處罰金額為人民幣88185.8元。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4年10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東城執(zhí)(建設)罰先告字〔2024〕第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東城執(zhí)(建設)罰聽告字〔2024〕第2-2號)。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起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浙江盛光建設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大渡口仙寓山安置房三期18#樓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變形觀測,以上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已完成整改,根據《安徽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規(guī)定,裁量檔次適用“從輕情形”?,F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本局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人民幣肆仟肆佰零玖元貳角玖分(¥ 4409.29)的罰款。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yè)銀行東至縣支行(戶名:東至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 賬號:12063001049999990)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東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東至縣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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