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1003287334c/202406-00077 | 組配分類: | 居住登記 |
發(fā)布機構: | 東流鎮(zhèn)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居住登記業(yè)務辦理指南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4-06-01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一、受理部門
東至縣公安局各派出所。
二、辦理條件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qū)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住所證明,申報居住登記。
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租賃關系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信息報送當?shù)毓才沙鏊?
三、辦理流程
申請-辦理
四、所需材料
1、個人申報: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住所證明;
2、單位申報: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用工合同、住所證明(用人單位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供),中介合同材料(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提供)。
五、辦理時限
即時
六、收費依據(jù)及標準
不收費
七、行使依據(jù)
《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公通字〔2021〕12號)、《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guī)范》(皖公通〔202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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