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177907538XN/202109-00035 | 組配分類: | 行政執(zhí)法基本信息 |
發(fā)布機構(gòu): | 東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東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救濟渠道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4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在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的法律救濟途徑主要有兩條:
一是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不服該行政處罰,應該明確不服提出的方式和時間限定: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直接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